株洲县南洲新区J-22、J-23地块场地平整一期工程项目招标答疑

【信息时间:2018-05-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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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南洲新区J-22J-23地块场地平整一期工程项目

招标答疑

 

1关于招标文件第1610.7开标时要求提交的原件第四条4)企业注册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以外的,投标时需提供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开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内的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原件。
   疑问:关于招标文件第1610.7开标时要求提交的原件第四条4)企业注册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以外的,投标时需提供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开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内的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原件。我方有不同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文 第七条内容:“()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我方认为招标文件关于必须提供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纳税信用证明情况的这一条款存在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争夺税源的嫌疑,限制了我方的正常投标。

   特此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1610.7开标时要求提交的原件第四条、第5813条纳税信用情况证明中关于开具株洲市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内的纳税信用情况证明的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因本次答疑并不实质性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均不变。各投标人若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在24小时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否则,我公司将认定投标人认可上述条款。

 

 

招 标 人: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株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日期:201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