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照明“微亮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澄清修改通知(二)

【信息时间:2021-07-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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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照明“微亮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澄清修改通知(二)

修改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招标公告第3. 投标人资格要求原内容均删除,现修改为: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资质: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资质业务范围可承担照明工程甲级专项设计)或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资质业务范围可承担照明工程甲级专项设计)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3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4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或注册建筑师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应含市政公用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无在建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

3.5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市政或电气或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6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及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拟任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或机电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本项目招标阶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作要求,但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根据本项目建设规模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足额配备相应岗位人员。

3.7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资格业绩要求):不作要求。

3.8本招标工程接受投标人的独立体或联合体牵头人报名。联合体投标应具备如下条件:联合体要求:不超过二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投标,牵头人必须为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3.9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人:株洲市灯饰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为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1年7月12日


澄清通知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