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湘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项目预披露公告

【信息时间:2020-10-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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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湘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项目

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本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预披露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转让方和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本项目受让者,可在本预披露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中心联系。
3.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转让标的对象、价格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4.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在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正式披露的信息为准。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年101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年119

转让方名称:

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1、我方预披露的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也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也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我方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

2、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如我方实施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承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在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手续。

5、我方同意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报纸或其他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对外推介。

6、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规定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设立时间:

2020731

注册地(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渌湘大厦8楼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市政设施管理: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与管理【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务信用业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咨询;土地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不动产、城市公园管理。

主营业务:

市政设施管理: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与管理[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务信用业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咨询;土地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不动产、城市公园管理。

注册资本:

壹亿元整

注册资本币种:

[RMB]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严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1MA4RJNUC4B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

株洲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 《关于同意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株洲中湘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意向受让方应遵守条例及注意事项

株洲中湘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湘公司”)于2020年9月参与投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名称为“梅子湖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服务采购”,政府采购编号为“ZKGSF(ZB)-20204190”,采购人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项目已确认中标。现将该中标项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披露如下:

1、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15】年,分三期执行,一期时间为【5】年;二期时间为【5】年;三期时间为【5】年。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中湘公司承接了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公益性资产为10.00341亿元,承接方应妥善管理公益性资产,不得变卖、转让、抵债、抵(质)押。

3、协助完成合作区域内土地报批等工作,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土地报批和征拆服务等。服务费用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算,计算公式为:土地整理服务费=土地出让收入×2%

4、负责合作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为按照要求对合作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服务费用按不超过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的3%计算。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文件标准均数计取。计算公式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取费基数+系数)×费率

5、负责合作区域内绿化、保洁、公共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大修小修)工作,由实施机构支付服务费。费用计价为: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第三方审定的市场价确定。

6、负责合作区域的产业导入服务工作,包括区域的产业定位及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建设项目宣传推广及其他与产业发展服务相关的综合服务工作。

每年有土地出让收入时提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的计取方式为: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土地成交价格的90%-片区开发总支出)×40%。

片区开发总支出包括土地报批及征拆(含司法部门认定的征拆费用)和公共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以及土地整理服务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区域运维服务费和合作区域内已投及其存量公益性资产管理费服务费。

受让方未全部偿还承接10.00341亿元债务的前提下,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支付金额的上限为专项资金池余额部分。

7、实施机构就中湘公司合作事项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中湘公司服务费用的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计划完成率、住宅类土地出让计划完成率、非住宅类土地出让计划完成率、原政府性债务还本计划完成率、土地整理及运营服务完成情况等指标。

8、结算按“以收定支、区域平衡”的原则进行支付。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当年供地计划,当专用资金池无结余资金的年度,则不予结算、不支付;当预计合作区域内有土地出让收入,以专用资金池结余资金为上限,由实施机构按本协议约定向中湘公司结算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用。

当合作区域内土地出让总收入的90%不足以覆盖片区开发总支出时,差额部分由中湘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9、合作区域内的土地,经过一次出让而未成功,并按相关政策对确定第一次土地挂牌价过程中经不少于2家第三方评估的均价下降15%后,由中湘公司负责兜底摘牌;

10、中湘公司负责偿还10.00341亿元债务,如未偿还完毕,则无法获得产业扶持奖励。

 

注:具体约定以最终签订的《梅子湖项目片区综合开发服务协议》为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

中心名称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机构信息

业务部门

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杨先生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电话

0731-28685728

委托机构信息

委托机构名称

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机构联系人

严女士

委托机构电话

13762330150